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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贪污犯罪分析论文

2023-10-10 15:08

1。案情:李某,男,某市A建筑公司副经理。该公司是镇属集体企业。 1989年,李某承包了A公司的工程队

在承包工程队期间,李某组建了自己的团队,自己承包了工程业务,将工程队挂靠在B建筑公司,并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承包工程。李某支付了管理费每年到B公司;李某自己招工人、发工资、纳税,每年李某都会向A公司缴纳一定的利润。公司没有对A公司的工程团队进行任何投资。

2002年11月,镇政府组织专案组对工程队资产、资金进行清理。清产核资时,一个项目应该是710万,但账面上只反映了500万多,相差了150万。李某将这150万元存在其他账户中,未经核实。 2003年6月,公司进行重组。

2。分歧:李某验资时隐匿150万是否构成贪污罪

此案有两种意见:

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犯有贪污罪。

原因是李某是A建筑公司的副孔,A公司要求李某承包工程队。虽然A公司没有给李某承包的施工队配备人员、施工机械、资金投入,但李某与施工公司有签订合同,证明该建筑公司已批准其全名负责该施工队,这意味着它已被正式委托。李某承包的施工队与A公司有行政隶属关系,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内部合同。承包人利用承包机会侵占公司财产的,只要数额达到较大数额,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李某利用职务便利,在工程承包过程中个人挪用公司资金150万元,构成贪污罪。

第二种意见是,李某不犯贪污罪。

原因在于,李某虽然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员工,表面上看他承包的施工队与该建筑公司有行政隶属关系,但判断本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: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,要根据其合同的性质具体确定。

本案中,李某承包了A公司的工程队。在承包工程队期间,李某组建了自己的团队,并亲自承包了工程业务。企业管理、财务分配、人员配置等都没有得到公司的照顾。都是李某亲自决定的。 A公司除了向施工队收取一定的利润外,其他什么都不关心。而且,李某在承包该工程时,并没有以A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,而是将工程队挂靠在B建筑公司,并以B公司的名义签订了承包工程。李某向B公司支付了管理费。每年收费。从整个案件来看,李某给A公司承包的工程队纯粹是一个“空壳公司”。李某拥有的工程队150万元属于个人财产,因此李某不犯职务侵占罪。

3。点评: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。李某不构成贪污罪

本案的关键问题是:在“空壳企业”承包经营中,如何认定承包人侵占单位财产的性质。

所谓“空壳企业”承包经营,是指承包方一不投资承包企业,二不参与经营管理,三不承担经营风险。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运营资金全部由承包商筹集,并进行全部运营。事务由承包商处理,独立经营,自负盈亏。发包方仅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。这种承包方式称为分包。从本质上讲,承包商是独资经营者。承包商承包的企业没有任何经营信息,因此被称为“空壳企业”。

承包人在承包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,侵占企业财产,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?要解决这个问题,还必须回到腐败犯罪的客体论。

犯罪的客体是受我国刑法保护并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一定社会关系。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。因此,要成立职务侵占罪,必须侵犯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,即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必须遭受定量损失。超级秘书网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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